| 湖北武汉商标网:027-63880082-商标注册查询→文章(《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 (商标申请前的免费查询/商标注册/商标申请/商标许可证书)《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 http://www.85668986.com 湖北联创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第十一条 商标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后1个月内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四)终止。
第十二条 取得《商标评估机构资格证书》的机构,因人员变动等原因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商标评估业务。停止或者恢复商标评估业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商标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进行商标评估的,应当签订商标评估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评估的商标、评估的目的、评估的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商标评估机构应当在每件商标评估终结后1个月内,将商标评估报告按规定的格式报送其所在地及委托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
政管理局备案。商标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商标评估机构名称、委托人名称、评估的商标、评估的目的、评估的方法、评估的结论等。商标评估报告应当由具备商标评估资格的评估人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商标评估机构印章。
第十五条 商标评估机构应当保证其出具的商标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第十六条 商标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申请开展商标评估业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
(三)玩忽职守,使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
(四)接受委托人委托,进行以广告宣传为目的的 商标评估的;
(五)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六)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展商标评估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商标评估机构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委托人是指商标(包括服务商标)注册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上一页 下一页:海关备案 |
|
| 湖北联创商标事务所 联系电话:027-63880082 |
|
-----------------------------------------------------
湖北联创商标事务所,027-63880082专业商标注册代理机构。
服务范围:湖北省武汉、宜昌、恩施、襄樊、黄石、孝感、荆门、荆州等地。
业务范围:商标注册代理,商标设计,商标异议,商标转让,商标续展,武汉公司注册,香港公司注册,海外公司注册等。
电话:027-63880082 13995643552 (F)027-85668986
电子邮箱:LC17608@yahoo.com.cn
公司网址:http://www.85668986.com
贸易通: lc17608 买卖通: lc17608
淘宝旺旺:xubin17608 QQ:35613315
公司地址1:汉正街利济大厦12楼1210室 联系电话:027-63880082 13995643552
公司地址2:吴家山台商投资区(交警大队旁) 联系电话:027-83893383 135071747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