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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3月3日中国政府向WIPO总干事递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入书,6月3日生效。
1980年10月11日工商总局、商业部、轻工业部发出《关于改进酒类商品商标的联合通知》,要求酒的特定名称与商标名称统一。
1980年10月24日工商总局发出《关于调查处理混同商标的通知》,制订了《混同商标处理原则》。
1980年11月3日工商总局对139个工业企业使用的129个商标颁发《国家著名商标证书》。
1981年5月工商总局在江西九江召开混同商标处理工作会议,确定保留 10697 件混同商标中的 4140 件。
1982年5月11日至24日工商总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北京举办商标法律讲座。
1982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会议还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名称确定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3年2月23日国家工商局发布《商标印制管理规定》。
198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开始实施。
1983年3月10日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 共34条 ) 。
1983年4月26日国家工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
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烟草专卖条例》,规定卷烟、雪茄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1984年8月13日至16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北京召开国际商标讨论会。
1984年12月19日我国向WIPO总干事递交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加入书。
1985年3月15日国家工商局公布实施《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
1985年3月19日我国正式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并开始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
1985年4月29日国家工商局、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农牧渔业部联合发出《关于使用未注册商标几点意见的通知》。
1985年4月22日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商标在国外要求优先权问题的通知》。
1985年6月7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发出《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的通知》。
1985年7月2日国家经济委员会、轻工业部、商业部、国家工商局发出《关于坚决制止销售残次零部件和废次商标标识的通知》。
1985年7月15日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应当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通知》。
1985年9月3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卷烟、雪茄使用商标、文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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